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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印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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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業的行業制度
【步殼印刷-印刷Book】
(一)印刷業經營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種印刷品時,應當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驗證委印單位及委印人的證明文件,并收存相應的復印件備查。
(二)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必須驗證《商標注冊證》或者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還必須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必須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四)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證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加蓋備案專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五)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核發的準印證明。
(六)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必須驗證委印單位的委托印刷證明及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并收存委托印刷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妥善留存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2年,以備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查驗。
二、承印登記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應當按承印印刷品的種類在《出版物印刷登記簿》、《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記簿》、《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登記簿》、《復印、打印業務登記簿》(以下統稱為《印刷登記簿》)上登記委托印刷單位及委印人的名稱、住址,經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稱、數量、印件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及交貨日期、收貨人等。
(二)《印刷登記簿》一式三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市)級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統一印制。
(三)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在每月月底將《印刷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對承印印件的原稿(或電子文檔)、校樣、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樣本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毀。
(二)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三)印刷企業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機動車駕駛證、房屋權屬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擅自留存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四)印刷業經營者在執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時,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健全保管制度,嚴格保管交接手續,做到數字準確,有據可查。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印刷委托書或者委托印刷證明規定的印數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二)印刷業經營者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認真清點印刷品數量,登記臺賬,并根據合同的規定將印刷成品、原稿(或電子文檔)、底片、印板、校樣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印刷品承印檔案,每完成一種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后,應當將印刷合同、承印驗證的各種證明文件及相應的復印件、發排單、付印單、樣書、樣本、樣張等相關的資料一并歸檔留存。
五、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
(一)印刷業經營者對印刷活動中產生的殘次品,應當按實際數量登記造冊,對不能修復并履行交付的,應當予以銷毀,并登記銷毀印件名稱、數量、時間、責任人等。其中,屬于國家秘密載體或者特種印刷品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銷毀。
(二)印刷業經營者使用電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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